1、不遵约守法,不爱国爱村者不能分;
2、不尊老爱幼、不履行赡养责任者不能分;
3、一年内三次被村通报处罚者不能分;
4、不按任务要求完成义务劳动,维护公共设施、清扫公共场所的不能分;
5、没按要求参与乡风文明创建活动的不能分,如(禁燃、禁伐、禁赌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、红白喜事简办、垃圾分类等);
6、不诚信经营,未按期整改到位的不能分;
7、不按产业管护要求造成一定损失,以及阻碍村里建设影响发展的不能分;
8、越级上访、故意刁难、恶意抵诽村干部或管理人员,存有纠纷矛盾、不服从调处,影响工作开展和发展稳定的不能分;
9、有乱挖、乱排、滥用白色污染用品、农药化肥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不能分;
10、不按照村庄规划,不申报,未经批准,乱搭、乱建者不分。